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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一个月遭男同事猥亵性侵20多次!理由为“驱鬼排毒”

女工晚上做噩梦,上班精神不好,被工友蒙骗威胁说其“撞鬼”“中毒”,居然同意对方为其“驱鬼排毒”。此后一个多月,女工在宿舍被工友抚摸“驱邪”20余次,并3次发生性关系。



做噩梦后,工友称其“中邪”


2019年4月29日,龙某晚上做噩梦梦见一个女人和一个男人打架。第二天上班时精神不好,唐某某说她碰了邪气。


唐某某自称会捉鬼术,并陆续编造了在她租房附近的池塘边和工厂附近捉鬼的事。后唐某某以“驱鬼”“安魂”“排毒”为名用手沾水抚摸她除胸部和下体以外的身体部位,持续了一个月。


5月18日,唐某某提出“抚摸”排毒的方式不行,必须发生性关系来解毒,并与18日、21日、30日三次与龙某在宾馆发生性关系。其间龙某曾有表示不愿意,但唐某某恐吓说要将厂里的鬼放出来害她,还要将厂外面的鬼放进来害她,最终龙某因害怕而同意。


6月7日,龙某发信息告诉唐某某自己怀孕了。唐某某用将此事告诉她老公来威胁,要求和她每月至少发生两次性关系。6月13日晚,两人“排毒”时再起争执,唐某某发短信威胁她说要将事情都说出去。随后龙某报警。



发生性关系经过龙某同意

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唐某某违背妇女意志,利用迷信欺骗手段强奸妇女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建议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内判处刑罚。


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,但辩称发生性关系是龙某自愿的,并不属于强奸行为。


辩护律师称:


一、龙某三次同意发生性关系,是龙某真实意思的表示。


二、龙某于2019年时已年满38周岁,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,且精神状态完全正常,对任何事物的发生都有正常的辨别能力。


三、唐某某没有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欺骗龙某,完全是因为龙某怀孕才发生矛盾。


错误认知并非龙某的真实意思


法院认为,被告人唐某某违背妇女意志,利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,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。


经查,被告人唐某某利用龙某做噩梦向龙某谎称其“遇鬼”、“中毒”,恐吓龙某有生命危险需以性交方式达到“以毒攻毒”等迷信思想,使龙某产生“遇鬼”、需以性交方式“以毒攻毒”的错误认知,并基于该错误认知与被告人唐某某发生了性关系,这并非龙某的真实意思。


且被害人龙某的陈述以及两人短信截图等证据足以证实,被告人唐某某通过欺骗、威胁、恫吓,利用迷信方式对龙某进行了精神上的强制,使得龙某不敢反抗,侵害了龙某的性自主权。


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,法院不予采纳,一审宣判被告人唐某某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。


来源:南方都市报(nddaily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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